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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信息
    执业地区:
    保定市永华北大街79号502室
    执业律所:
    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
    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
    A2008*********6
    擅长领域: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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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信息
    可信认证:实名、执业、平台
    客户好评:3
    已服务:98
    响应时间:一小时内
律师解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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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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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我们补偿款都是对的房主
    2011.07.28 来自匿名用户
  • 4
    现在派出所似乎根本不管我这个案子,我该怎么办?
    2011.06.24 来自匿名用户
  • 4
    我于2010年3月12日与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132.8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房号为A-1-1801,总价为454312.00元,交房日期为2012.08.31日。由于是第一次购房,没有经验,整个购买过程中,没有询问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方销售人员也绝口不提“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是反复强调最近房价涨得很快,早买比晚买好。 时至今日,对方仍未动工,场地一片荒凉,何时可以开工,售楼部工作人员说不知道。经多方打听,才知道该地为工业用地,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的“五证”,一个也没有。不得已乃于今年5月7日在天成公司办理了退房,要回全部购房款。 当问销售部*主任为何不给购房款的利息,怎能白用买房人的钱,*主任回答说因为他们没有违约,也没有故意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不能给利息。再问“你是不是认为我们买房人违约?”*主任不予回答。当时退房的两位女士也说购房时没有问,销售人员也没说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说明他们是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违反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第26跳、第27条(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九条规定:该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应予撤除。销售方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由于对方销售经理部刘主任拒绝给利息,(更谈不上赔偿损失)无法继续进行协商。…………
    2011.06.02 来自匿名用户